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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交通法CódigodeTransitoBrasileiro(CTB)为特别法第九、五o三条,立於一九九七年的九月。其第一三三条的条文於今年五月四日修改後,将从十一月一日起开始生效。
第一三三条的原文为"汽、机车行驶必须随车携带有效行车执照”。行车执照也称行车证或行照,CertificadodeRegistroeLicenciamentodoVeículo(CLA)。由车子所登记的州监理站核发,每年於缴纳汽车牌照税(IPVA)丶强制汽车责任保险费用(DPVAT)、以及交通罚款後换发。因此其有效期限为一年,换发月份则以车牌尾数为准。如违反此条规定无随车携带,现时的罚则为轻度违规、驾照扣分三点、罚锾R83,38。行政处分则为扣留汽、机车,直到出示依法规定的有效行车执照方可领取。
不仅如此,被扣留的汽、机车还须缴付拖吊费,依车子的用途、大小、及吨位计算。时下的收费机车为R,40,一般小客车则为R,20。除此之外,汽、机车被拖吊保管场後的保管费用以日计算,机车为R11,40/日,汽车则为R34,50/日。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期限,但司法见解为保管费上限三十日。
修改後新增的条文为“受交通单位盘查、或於临检、路检时,如执法人员可於电脑系统查证行车证於有效期限内时,则驾驶可免於出示该证件”。此条原文规定依旧维持,只是附加了一段新规定,而新规定和原文稍有出入,法学上称为「但书」。
但书的涵义为特别、除外、例外的意思。其成立的要件为:於盘查、路检或临检的当下,执法人员必须备有电脑系统可供查证时,方能免於驾驶出示行车证。也就是说,如果当下没有办法查证时,忘记携带行车证的汽、机车仍将被拖吊。
虽说新法规对一时疏忽而没有随车携带有效行车证的人较弹性化,但笔者还是建议读者们除了注意行车安全外,也依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每年换发行车执照,且出门行驶前检视一切所需证件,以避免无必要的事端。
本文见于去年《南美侨报》连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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