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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生,朴素愿望应有科学表达说道

发布时间:2023/4/9 11:10:15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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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日报

放生,表达的本是爱护自然、尊重生命的朴素愿望,为何却屡屡导致危害生态平衡、威胁居民安全的结果?这与一些人生态常识缺乏、法律意识淡薄脱不了干系

江苏常州的徐某为给家人和朋友祈福,从刘某处购买9.04万元的鲇鱼“放生”到长荡湖。谁知放生的鲇鱼大量死亡,渔政部门耗时10天才完成打捞,且仅打捞到2.02万斤,还有近斤鲇鱼流入长荡湖。徐某购买并“放生”的革胡子鲇是一种繁殖能力强、性情凶猛的外来物种,会对长荡湖水生态造成威胁。据悉,徐某已缴纳9万余元应急处置费。

“放生”本是为了行善祈福,不料不仅自己破财,还对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类似的事情时有发生。有人在村庄“放生”毒蛇,威胁村民安全;有人养外来物种巴西龟、鳄雀鳝等当宠物,不想养了便“放生”到河湖、池塘中,造成生物入侵风险……放生,表达的本是爱护自然、尊重生命的朴素愿望,为何却屡屡导致危害生态平衡、威胁居民安全的结果?这与一些人生态常识缺乏、法律意识淡薄脱不了干系。

为杜绝此类行为,需要普及科学和法律常识。盲目选择“放生”的物种、地点,可能造成“放生”动物死亡、“放生”环境生态平衡遭到破坏,甚至使入侵物种在自然环境中扩散。如此“放生”并非善举,而是不负责任,“放生”变杀生,行善成伪善。至于这种行为导致的法律责任,长江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生物安全法、刑法都有相关规定。如生物安全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刑法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近日,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徐某、刘某对非法放生造成长荡湖渔业资源直接损害、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损失、惩罚性赔偿以及专家评估费共计人民币5.8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到社会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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