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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泽县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领导小组办

发布时间:2021/3/16 23:12:46   点击数:

彭泽县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彭禁渔办〔〕05号

彭泽县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关于印发《彭泽县重点水域垂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禁捕退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十年禁渔”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扎实做好年全县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规范我县境内天然水域垂钓管理,保护水生生物资源,促进水域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管理工作的意见》(农长渔发〔〕1号)、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12号)、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全省禁捕水域内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九江市重点水域垂钓管理暂行办法》(九禁渔办〔〕8号)等文件精神,现制定《彭泽县重点水域垂钓管理暂行办法》,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彭泽县禁捕退捕工作领导小组

(彭泽县农业农村局代章)

年3月2

彭泽县重点水域垂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工作决策部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规范我县境内天然水域垂钓行为管理,保护水生生物资源,促进水域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管理工作的意见》(农长渔发[]1号)、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12号)、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江江西段和鄱阳湖九江水域及水生生物保护区实行全面禁渔的通告》、《九江市重点水域垂钓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江干流江西彭泽段及其他通江天然重点禁捕水域和太泊湖国家级彭泽鲫种质资源保护区范围内的垂钓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垂钓是指使用钓竿、丝线、鱼饵等工具捕捞鱼类的行为。

第四条长江干流江西彭泽段及其他通江天然水域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为禁渔期,禁止一切捕捞行为(包括休闲垂钓)。

第五条长江干流江西彭泽芙蓉洲头至红光国际码头段属国家级水生野生动物长吻鮠鲶保护区和彭泽县太泊湖国家级彭泽鲫种质资源保护区,禁止一切形式的垂钓行为。

第六条彭泽县天然水域野生渔业资源属于国有资源。

第二章垂钓区域范围

第七条科学划定禁止垂钓区域(禁钓区)和限制垂钓区域(垂钓区)范围,并在鱼类“三场”等关键水域和经常性垂钓聚集区段,设立醒目的法律法规宣传告示牌和警示标语,严格控制垂钓规模、规范垂钓行为。

(一)禁止垂钓区域:综合考虑水生生物资源状况、环境保护和人身安全、交通安全等因素,凡属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自来水取水口、芙蓉闸、跃进闸、湖西闸通江水域、港口、码头、排灌闸口、输电线下、偏僻陡峭(大姑山、马当炮台周边)区域、彭泽“八里江”长吻鮠鲶保护区、太泊湖国家级彭泽鲫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及其它有明显或潜在危险涉及公共安全的水域为禁钓区域。

(二)限制垂钓区域:除禁钓区外其他天然重点禁捕水域(不包括企业或个人依法经营承包水域)共分三处:马当湖西闸下游50米至马当矶上游米;棉船江心扎花厂上游50米至洲头;朝阳大闸下50米处至洲尾,可实行限人员、限方式、限时间、限品种、限规格、限数量垂钓。

第三章垂钓行为管理规定

第八条垂钓应遵循“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原则,严禁以下行为:

(一)禁止采取一人多杆、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笼子钩、连体钩、爆炸钩等对水生生物资源破坏较大的钓具钓法;

(二)禁止使用各类探鱼设备和视频装置、鱼枪、弓弩等手段钓鱼射鱼;

(三)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进行垂钓;

(四)禁止使用船舶、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设施进行垂钓;

(五)禁止使用其他法律法规禁用的钓具钓法;

(六)禁止垂钓《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和《江西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鱼类品种,垂钓时应主动避让小于最低可捕标准的幼鱼,误捕误钓禁钓品种及小于最低可捕标准的幼鱼苗种,必须及时放回原水体。克氏原螯虾、巴西彩龟、台湾泥鳅等外来入侵物种除外;

(七)禁止夜间垂钓(19:00-次日凌晨6:00);

(八)禁止以渔获多少为目的的生产性垂钓行为;

(九)禁止垂钓渔获物买卖交易,有交易行为的视同非法捕捞。

第九条倡导文明安全垂钓,垂钓人员应符合能够从事垂钓活动的身体条件,未满18周岁的须有成年人陪同。垂钓过程中,垂钓者须做好人身财产安全防护,承担自身安全主体责任。

第十条限钓区域原则上不得举办团体性垂钓活动,擅自举办的按照组织非法捕捞行为处罚。确实有必要举办的活动,举办单位应提前10天向当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备,实行全程监管。组织者应结合垂钓场所环境,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在垂钓活动中出现的一切安全问题由组织者承担。

第十一条垂钓人员应加强环保意识,不得损坏堤防、护岸、岸边树木,不得向垂钓水域或岸边丢弃垃圾及废弃物。离开垂钓区时,应当将垂钓废弃物清理带走,避免污染环境。

第十二条垂钓人员应当服从管理,不得拒绝和阻碍相关部门依法履职。

第四章职责分工

第十三条本县重点水域垂钓管理工作,各地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责:

(一)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将垂钓行为监管纳入渔政执法日常管理范畴,开展专群结合的巡查和检查,利用“护鱼员”协巡制度发现、监督、制止非法垂钓行为。建立部门信息交流机制,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的垂钓和经营行为,严厉打击生产性垂钓作业。

(二)公安部门负责查处涉嫌犯罪的非法垂钓和非法交易行为,严厉打击生产性垂钓作业。

(三)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等违反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的垂钓和经营行为。

(四)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垂钓渔获物买卖及禁钓工具设备交易等行为。

(五)港口航运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三无船舶及社会船舶参与运送、从事非法垂钓行为。

(六)水利部门负责拆除沿岸影响水域行洪的非法钓鱼固定设施。

(七)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规划垂钓区,安排专人在垂钓区管理看护,处理日常事务。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分别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劝离、警告、没收渔具渔获物和罚款等方式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凡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均纳入社会诚信体系管理。

第十六条建立奖励机制,鼓励广大群众劝阻、制止、举报垂钓活动或行为中破坏渔业资源等违法违规行为,具体参照《九江市打击非法捕捞违法犯罪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在规范垂钓行为中的作用,支持钓鱼协会、老年体协向农业农村局(渔业渔政股)申请办证,实行持证垂钓管理制度,满足公众休闲垂钓需求,规范引导公众有序参与以休闲娱乐为目的的垂钓活动。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国家、省级、市级层面若有相关政策法规出台,有相违背的内容县级统一执行上级法律法规和规定条款。本办法解释权归彭泽县重点水域禁捕。

来源:彭禁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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