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

没想到,巴西除了足球,司法信息化技战术也

发布时间:2021/6/24 19:36:29   点击数:

编者按

谈到巴西,首先想到的恐怕会是赫赫有名的“足球王国”,活泼轻快的“桑巴舞”,以及垂涎欲滴的“巴西烤肉”,很少有人会将其同发达的信息通信技术联系起来。实际上,做为“金砖国家”以及世界上重要的发展中国家之一,巴西早在上世纪90年代便率先开启了以办公自动化为主要特点的电子政务建设,并逐步向司法部门延伸。司法部在对欧洲、大洋洲等先进国家法院调研基础上,于年确立了信息化策略,具体的实施方式简单粗暴,即连续不断地砸下重金。应当说,该项策略收效是显著的,巴西法院的信息化建设在南美洲国家中十余年间持续保持领先地位,并独具自身特色。该篇文章回顾了巴西法院信息化建设过程中的三个主要阶段,深入探析了信息化投资对巴西法院工作绩效的影响,对我国当下轰轰烈烈开展的“智慧法院”建设不失为一种参考。

信息化投资

—巴西法院司法绩效的秘密武器

翻译:大连海事法院程鑫

素材: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周咏梅

校对: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徐凤

摘要

新型信息通信技术已经成为巴西司法机构解决司法服务渠道有限、积案严重、裁判延迟等难题的主要策略。然而,目前对该项策略效果方面的实证研究极为有限。该篇论文力图弥补这一漏洞,以探究信息化投资对巴西法院工作绩效的影响。除了信息技术同法院绩效指标的直接关系外,该篇文章同时也研究了信息技术对其他驱动因素的调解和缓和作用。所用数据来自国家司法委员会(CNJ)的“司法数据库”,包括州、联邦和劳动法院自年到年七年的数据。通过层级回归和假设分析法,文章中的五个假设有四个被确认,表明信息化投资不仅对法院工作绩效有直接和积极的影响,同时还可以调节和缓和其他变量对法院工作绩效的影响。然而,与预期相反,对信息化的投资并不能缓和法院收案数量与工作绩效的关系,甚至所能观察到的关系都是负面的,当然,这种影响微乎其微。

1

介绍

新型信息通信技术的应用已经成为一些国家寻求司法体制改革的主要策略。在巴西,国家在信息化方面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包括升级软件、推出数字化司法程序、开设门户网站、在线查询、数据库分享、不断购置新的现代化设备等各个方面。技术应用是一项重大革新,需要司法管理者重新思考法院以及其他司法机关的传统功能和职责。信息通信技术的应用将经过系统记忆和处理的大数据与决策联系起来,这对于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掌握自由裁量权标准的法院而言,具有战略价值。多位学者曾指出,信息化对于法院而言是一种成功的选择,有益于司法行政与司法服务;哪家法院在信息化上投资越多司法绩效也提高越多。

尽管巴西近些年在信息技术层面投资巨大,关于技术如何影响司法绩效的实证研究资料却十分有限。本研究即试图填补这一漏洞,以探究信息化投资对巴西法院工作绩效的影响。为达成这一目标,该篇文章从国家司法委员会的“司法数据库”收集了数据,该数据库是巴西司法机构宣传统计数据的主要来源包括年至全部州、联邦和国家劳动法院的数据。

之前的研究已经将信息化投资认可为一种影响司法绩效的因素,本研究在沿袭了上述道路的基础上增加了对间接影响的分析,即信息化投资对调解和缓和其他变量对法院工作绩效的影响。以下部分简单介绍了巴西司法机构采取技术化的历史,重点强调了近些年法院在获取与维持技术层面投资价值的情况。然后,提出了研究的理论框架,以及有关技术投资与法院工作绩效关系的一系列待验证的假设。

2

巴西法院的信息化建设

在年联邦宪法出台的背景下,法院产生了大量存案,巴西法院信息化技术的引入就是为了解决这些越来越多的司法需求。在年底,巴西整个司法机构中有超过8千万件存案。在这些案件中,大约75%的案件集中在州法院,且大部分在一审法院。法院存案过多导致司法程序迟延,而公众满意度研究也表明,司法程序的迟延是公众最不满意的事项之一。

巴西法院信息化建设可以分为三个不同阶段:第一阶段,个别法院的自发行为;第二阶段,不同系统之间计算机化、标准化;第三阶段,在不同系统和法院间更一般的标准化举措。个别法院的主动性依赖于法院决策层的政治意愿,且通常由法院成员自己执行。这些主动性行为涉及信息工具的筛选与使用,这些工具必须是对不同的法院部门而言最合适的那些才行。因此,不同的部门为完成自己的工作创造了各自的分类系统与程序标准,导致法院部门之间、不同法院之间严重的差异化。

为克服第一阶段个别行为导致的固有分化,在第二阶段,便开发了一些信息系统,在州层面统一了行政与程序工作。在一些法院购买信息系统的同时,另一些法院更偏向于创建自己的系统。这种多样化导致数据与文件之间的结合匹配出现问题。

举一个极端例子,即便在相同州的不同法院在使用同一系统的不同版本时,互相之间亦都无法进行数据交换。第三阶段,称为虚拟化,其特点是在国家层面创建虚拟系统,然后根据不同法院的规则去实施。尽管法院中存在不同的技术水平,虚拟化已成为巴西司法机构的主要战略措施。尽管热衷于采用新的技术手段,虚拟化阶段的许多效果是消极的,因为这种个性化的程度将导致全球系统范围内学习难度的增加。在虚拟化阶段,司法机构信息化方面的主要目标是在全国范围内整合不同系统。

举一个电子司法程序系统的例子,这个系统的开发者同国内许多法院和组织建立合作,如巴西律师协会,该系统的主要目标是允许使用者利用网络检索法院系统的全部级别和类型的案件。由于巴西不同法院开发了多种多样的电子程序系统,目前的挑战是使这些程序互相兼容并彼此连接,以便他们可以互相访问。

巴西司法部信息化策略是在年确立的,司法部的主要工作是为法院履行职能提供有效的技术解决方案。CNJ是信息通信技术及与之相关的管理工具的最大支持者,并在年提出司法组织现代化战略构想,CNJ对巴西司法部而言是代表了现代化的转折点,坚信信息化技术能够降低甚至消灭大部分司法程序中所暴露出来的官僚主义作风,这些行为在案件中所消耗的时间能够达到70%。因此,信息化能够提高程序处理速度,最终降低法院存案。

年之后,巴西法院开始在新技术领域砸下重金,希望提高裁判公正性、加速司法程序进程、使法官和助理工作更加灵活、提高司法程序的信赖度以及降低浪费等。首要任务是在计算机配备和数字化法院案例两方面进行的,较高层级的法院,尤其是高等法院在这个阶段是拓荒者。到年,高等法院全部的案件完成了数字化。年,巴西法院受理的万件案件中,数字化案件(55.7%)首度超过了纸质文档案件。

巴西所有州、联邦和劳动法院每年花费数百万美元金额获取和维护信息通信技术,在此期间的花费金额持续增加,从年总计约2亿美元增加至年的4.4亿美元,这种增长趋势即便在年严重经济危机缩减法院整体开支时居然也未改变。

这段期间,针对法院的信息化投入总额高达23亿美元,在技术开发和维护方面保持一种平衡。传统上意义上,用于技术维护的金额要低于新技术的开发金额,但是,法院近些年在投资优先顺序方面有所逆转。因为在最初阶段,主要的任务是为法院配备硬件和软件,下一阶段自然是更新信息系统,以及培训法院内部人员的具体操作。

第二阶段的努力主要是个别法院的重视,一些法院在信息化投资方面脱颖而出。自从年号决议后(该决议将电子司法程序系统定义为巴西司法机构的标准信息处理系统),法院技术的标准化参数开始出现。CNJ致力于系统标准化,目的是为了整合每个系统中的信息。尽管CNJ做出了很大努力,但法院信息系统的整合至今尚未现实。到年底,巴西司法体系中有35个不同的司法信息系统。问题不在于系统数量过多,而是他们之间缺乏沟通。因此,第一阶段的技术投资过程主要是自下而上,法院在司法策略中主动且独立,而在第二阶段,这个过程变得自上而下,由CNJ确定法院技术投资的方向。

在工作中运用信息通信技术几乎是社会各行各业的发展趋势,所以对司法机构和司法系统而言,这也是自然而然的事情。目前尚不清楚的是这些新技术对法院工作绩效的影响。关于巴西法院信息技术和绩效问题的实证研究很少,只有Louro等人在年调查了法院的技术投资效果。这项研究结果表明信息化投资对法院正面影响很小。虽然这是一个重要的结果,但这只是了解巴西司法系统在信息通信技术领域采取重金战略影响的第一步。这个方向仍有很多空白亟待填补,其中之一是了解技术在法院运作中的作用,同时要考虑诸如需求和人员等其他相关变量的影响。

本研究提供了填补这一空白的证据。下面着重介绍信息化投资与法院司法绩效之间直接或间接关系的一系列假设研究。

3

理论发展和假设

3.1技术和组织绩效

技术投资与组织绩效的关系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得到了广泛的研究,包括在不同行业之间的实证研究。尽管组织机构越来越多地投资于技术,然而要证明技术投资对组织绩效的影响极为困难,这也是在相关著作中缺乏共识的原因之一。一些研究发现了技术投资为组织绩效带来积极结果的证据,尽管使用的绩效指标完全不同,使得这些成果难以进一步考证。

另一方面,一些研究人员直截了当地否定了技术投资与组织绩效之间积极性关系的研究结论,比如提出一个极端的观点,将其称之为“信息时代的大谎言”。Brynjolfsson和Hitt()对否定性结论进行了解释,他们认为存在“效率悖论”,意思是当汇总数据时,信息技术投资的影响实际上并没有被统计。汇总数据只是摘要数据的集合,但对个体的研究却被当作成了集体特点。根据Brynjolfsson和Hitt()的意见,技术在组织中的主要作用依赖于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与多样性,而这些却往往不被作为统计数据分析。研究人员存在分歧的另一个原因在于这种关联是基于有限时间内的数据进行分析的结果。技术效果通常是需要时间才能有效地被感受,所以为了捕捉这种效果,有必要在很长时间内进行跟踪监督。为了理解信息技术随着时间推移对组织绩效的影响,研究者开展了一些纵向研究。几乎所有这些研究都表明技术与绩效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

大多数现有研究针对的是私人组织,然而信息化投资在公共组织中也反复出现,并且政府的各个层面都有所研究。与私营企业相比,公共组织往往会有更严格的层次结构以及更多的繁文缛节,特别是在人事系统领域。公共组织受到公众舆论的更多监督和压力,受政治方面的影响更强烈。这些特点决定了其对“技术投资与组织绩效关系”的结论会有不同的解释。基于此,在下一节我们将重点探讨对民主国家中最重要的组织之一即法院而言,信息化投资与工作绩效之间的关系问题。

3.2技术投资与法院工作绩效

在许多国家,司法部门越来越多地投资于信息和通信技术。研究表明,新技术的采用是法院一项成功的战略,为司法行政部门和司法服务的使用者都带来了好处,比如数据库和信息检索工具的开创性和互连性、加快诉讼进程、增加数据流量、减少法庭和法院的纸张消耗,以及改善信息安全等。总的来说,对信息技术投资最多的法院,也是司法绩效取得最佳成果的法院。例如,大多数欧洲国家都会在法院案件管理系统中广泛使用信息技术,特别是通过网站和电子门户网站的使用,通常会改善法院与公众之间的沟通。但Velicogna()也发现,投资于信息化的努力并没有如对法院承诺的那样,带来“绩效的巨大提高”。

Hunter()在对加拿大、欧洲、澳大利亚、新加坡、南美洲、非洲国家法院的研究中认为,信息通信技术可以用于在线网络服务、法院在线登记咨询、归档和法律文件的数字化交互。在管理中使用信息通信技术使得对于法院案件的投资更为合理化,同时也能够帮助法官更好地履行他们的职责。Hunter()指出了三类在法院中经常使用的信息通信技术。第一类是最基本、最广泛的技术,例如电子邮件和电子表格。第二类侧重于行政管理和法院的组织功能,如自动化记录。第三类包括法官辅助系统,如法律、图书馆和文书支持系统,消除重复性工作和记录法庭审理程序。

作者认为,使用信息通信技术节省的时间加速了法院运转。另一方面,一些研究也提供了技术创新对司法绩效并没有重大影响的证据。一个例子是Procopiuck()的研究,他在巴西联邦法院检验了电子化处理缩短判决时间的假设。作者对超过62,个税务执法案件(既有纸质版,也有电子版)的审理时间进行了对比,结果表明了电子化处理几乎对纠纷解决速度没有影响。对此的解释之一是,技术的影响“往往局限于法官和管理人员履职的内部时间”,此外,使用者有必要均持有——“单凭信息技术可以使诉讼更高效”——这一共同的信念。

虽然一些文献不愿承认,但技术投资会对法院产生积极影响的假设仍然是最普遍的。法院的裁判是法官及其助手的一系列活动形成的,主要指标包括结案数、判决和裁定的数量以及开庭审理次数和调解次数。虽然这些活动主要依赖于法官和助理的智力工作,但是信息通信技术的使用使这些专业人士拥有提高效率的工作条件。例如,通过新技术,法官可以快速访问案件和程序中的具体信息,进行远程开庭和调解,快速搜集其他决定和判例以及其他可能性。此外,信息化会减少案件流转所花费的时间,这对没有任何信息技术的传统方式而言具有重要意义,这些变化都助于提高法官的工作效率。支持者认为,除了技术方面,信息化还可以在司法监管方面产生积极影响。同新技术一样,程序法与规则也需要不断调整,以便使技术在司法体制中形成制度。

这种新技术的制度化最终也会对技术上的进一步投资带来帮助。这方面的一个例子是法院专业人士工作方式的灵活化,允许他们在家里完成部分工作。只有使用信息化才能使这种弹性工作成为可能,理论上会增加专业人士的工作时间。当然,他们的行政活动会有所减少。因此,在这项研究中要测试的第一个假设涉及到信息化投资与法院绩效之间的关系。基于现有研究和论证,我们希望这种关系将是积极的,即对信息化投入最多的法院将是在司法绩效方面效果最好的那些。

假设1

信息化投资与司法绩效正相关

必须要强调,在法院案件数方面,建立技术与工作绩效之间确切的正相关关系难度很大。最常见的是把技术作为绩效的原因。但是,这种关系可能是相反的,即绩效较好的法院在技术上投入更多。这种情况的解释是,负担过重的法院需要比其他法院处理更多案件,为此他们更有可能更多投资于新技术,这是巴西司法系统过去二十年广泛持有的观点。以前的研究只考虑了投资信息化对法院绩效方面的直接影响,在本研究中,我们通过研究这些变量,深入分析了他们之间的间接关系。因此,下一个假设,设定为信息化投资对法院工作绩效的调节与缓和作用。调停者和仲裁者是第三变量,其目的是加强自变量与因变量之间因果关系更深、更准确的理解。前者(调停Mediation)帮助解释因果关系如何发生,后者(缓和moderation)解释自变量何时最强或最弱引起一个特定的因变量。“调节与缓和”这一模型本质上是因果模型。

为了理解信息化投资如何影响法院工作绩效,根据预设模型,法院有必要考虑其他变量在绩效中的作用。一些是内部的,或内生的,即它们直接涉及到法院的运行。另外一些是外在的,或外生的,因为他们涉及其他司法组织、政府、律师、市场和整个社会。在外部变量中,诉讼或者对司法服务的需求肯定是最重要的,因为它包含着司法活动的“法律原料”。诉讼代表的是法院的办案数,也包括在法庭上等待审判的案件数。案件数代表了法官和助理必须履行的职责。从这个意义上说,它表现为在诉讼程序中来自于各方(包括律师、诉讼当事人、高等法院法官和其他有权人等)对参与该案的法官和行政人员施加的压力等级。

以往研究表明,法院案件数对其工作绩效有积极的影响,即数量越多绩效越好。原因在于,司法系统存在自我调节生产机制,在需求和案件数量增加时,法院工作节奏也会随之增加,以避免需求的爆炸式增长。这种解释在文献中称为“外在法官绩效”,表明法官的工作节奏由工作量决定。

虽然这种假设在多个研究文献中都能找到,但也受到了批评,主要是因为其基于两种错误的认识:一是认为关系是线性与常量的,另一方面是认为工作绩效可以无限增加。因此,最近巴西司法机构的研究中指出,我们期望法院绩效与案件量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第二个假设是从这个论断开始的,即对信息化的投资扮演着一个在案件量和绩效之间关系中起到调节作用的变量,信息化投资越强,两者关系就越强。这个论断的理论依据依赖于以下认识,即在法院案件超负荷压力下,管理者被迫寻求有助于解决问题的方案,或者至少缓解这种情况。投资新技术就这样应运而生。

换句话说,存案最多的法院也是压力最大的法院。因为他们受到更大的压力,更倾向于主动寻找解决方案,从而去投资新的技术。在巴西,法院拥有财务和行政自主权,允许他们的管理者决定在信息化投入多少资金,这也加强了这种解释的合理性。

假设2

信息化投资有助于调节案件量和司法绩效之间的关系

第三个假设也是基于这样一种论断:法院案件量与绩效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但现在期待的影响效果是适度。这意味着案件量与绩效之间的关系将受到信息化投资的影响。我们期待信息化投资的适度效应是积极的,即对信息化的投资越大,案件量与绩效之间的正相关关系就越强。从理论上讲,在技术可行的情况下,在现存机制下根据需求调节司法绩效会更有效果。信息通信技术特别是结构化信息系统的使用,甚至可以在司法需求进入爆炸性增长趋势时用于识别或预测,这势必有助于法院管理人员对局势做出更为充分的反应。

假设3

信息化投资缓和了案件量和司法绩效之间的关系

一些研究表明,劳动力当然是影响绩效最重要的内部变量。法院的劳动力是由法官和其他人员组成,在本研究中,其他人员中只有法官助理被视为劳动力,因为绩效指标只针对法官,即法院的工作绩效按法官人数平均计算。因此,虽然用以分析的法院在法官人数方面差异很大,但这种差异在绩效的加权计算中只是相对的。在巴西,法官助理在司法行为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因为其经常实施赋予法官的司法活动,如草拟判决和裁定,进行调解以促使各方达成协议,以及进行证据交换。几乎所有研究都表明劳动力和法院工作绩效之间的关系是积极的,于是拥有最多助理人数的法院就成为了绩效最好的法院。这种观点认为是团队创造了更好的法官工作环境,继而会提高司法程序的速度和绩效。也就是说,法官拥有的助理越多,他分析和解决案件的能力就越快,从而承了大量案件。

该研究的下一个断言:在参考巴西先前研究结果基础上,劳动力与法院效率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我们认为这种关系受信息化投资调节,因此劳动力影响信息化投资,反过来影响绩效。由于信息通信技术对于法庭上的许多司法活动至关重要,通过这种方式,雇用更多助理的法院往往会在信息化上投入更多。例如,巴西司法机构中,电子格式已经广泛使用,这就要求有特定的计算机和软件供阅读与编辑。此外,法院需要在培训方面进行投资,以使新员工可以正确使用新技术。因此,随着助理人数的增加,法院更倾向于在信息化方面投入更多资金,这就会对法院工作绩效产生积极影响。

假设4

信息化投资调节劳动力与司法绩效之间的关系

同先前逻辑一样,我们也假设劳动力和司法绩效之间存在着积极的关系。我们期待对信息化的投资调和这种关系,信息化投资越高,劳动力与司法绩效之间的关系越强。因此,如果雇用更多的助理,为这些新助理提供技术和培训往往会产生更大的司法产出。

假设5

信息化投资缓和劳动力与司法绩效之间的关系

理论模型和研究假设认为:技术在法院的运行中起着不同的作用,对司法绩效产生直接和间接影响。对根据巴西法院数据得出的假设进行检测将会帮助理解这些因素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

4

方法

研究中使用的数据来自于官方或研究报告,CNJ每年都会公布司法数据,详细列举法院的开销、结构、诉讼以及司法绩效。我们采用的数据样本,包含27家州法院、24家劳动法院和5家联邦法院自年至年7年的数据。虽然我们所能获取到的数据最早可以追溯到年,但直到年CNJ才采取了新的数据收集标准,这使得数据有更高的可靠性。巴西司法体系中每个部门都扮演着特定的角色,但法院的功能是相似的,就像新技术的外部压力一样。数据针对所有的法律部门进行分析,然后在法院层面得到汇总。最理想的方式是运用法律部门的数据,作出更深层的分析、得出更精确的结论。然而,并没有数据支撑这种层次的分析。

我们使用分层线性回归法和条件分析法来分析数据。司法绩效或者产出,是研究的因变量,由每年法院的总案件量除以法官人数确定。根据CNJ年的数据,尽管有局限,提交的案件数量是最能代表法院输出的变量。当然这也并非是判断司法绩效的理想指标,并且仅根据一个指标评估法官的工作是不科学的。其中一个主要的批评是未考虑案件的复杂性,案件难度系数的不同将直接影响法官的办案数,因为相同条件下审理简单案件的数量肯定要多于审理复杂案件的数量。但是,在巴西,案件是随机分配的。总的来说,案件复杂性差异对法官的影响因随机分案规则弱化了。因此,使用汇总数据是合理的,因为它们反映了诉讼分布的随机性和平衡性。

本研究的变量如下:(a)法院案件量,(b)劳动力和(c)信息化投资。该法院的案件数通过未决案件诠释,同法院中任职的法官数相除,代表每一法官的平均办案量。也就是说,法院案件量越大,法官的负荷量也越大。直接帮助法官从事司法活动的司法人员视为劳动力的组成,这些司法辅助人员协助法官从事司法活动,比如,起草文书、开庭、调解等,而单纯从事行政工作的司法人员不被考虑在内。选择案件量和劳动力作为变量是因为它们同法院工作绩效具有相关性。

信息化投资通过两个变量实施:技术的获取和维护。获取技术的开销包括法院及其内部司法部门一年内发生的总费用,如购买不同类型的硬件,包括计算机和外围设备以及购买软件。而维护技术的开销,包括法院与第三方公司发生的采购技术的运营和维护总费用,如物料供应、信息系统的更新、技术人员报酬。技术采购主要涉及购买电脑和软件,而技术维护涉及信息系统的不断更新以及人员培训。因此,一部分资源被分配到法院的基础设施,但其他部分是分配给信息系统和人力资源。法官人数与变量相除的方式可以避免因法院规模带来的差异,因为本研究包含一些特殊法院,这些法院在司法需求、结构、资源、财务和人事方面存在巨大差异。我们用分层回归分析法测试第一个假设,用条件分析法来测试其他四个假设。

5

结果和讨论

据统计,一个法院法官人均年办案数为1,件。然而,最小值和最大值之间存在相当大的差异。如前所述,这种差异是被调查法院性质不同的结果,特别是在需求、结构和资源方面。每位法官平均约有十名助理,人均存案量为4,件,在信息通信技术方面的投资平均每年为2,万美元,其中收采购为1,万美元,技术维护1,万美元。分层回归分析的结果可以用五个回归模型来解释法院绩效,在模型1中,唯一变量是案件数。可以看出,这个变量对法院工作绩效的统计有着明显的正面影响。这种强烈的关系是已经被预计到的,以前的几项研究也表明存案量越大,法院的绩效就越好。

劳动力变量插入到模型2中,类似于案件量,对法院工作绩效有着显著的积极影响。案件数和劳动力这两个变量对法院工作绩效的影响大约为59%。以前的研究也证明了劳动力和法院工作绩效之间积极的关系,本项研究结果支持了关于案件量和绩效、劳动力和绩效之间积极关系的主张。

在模型3、4和5中插入了涉及技术投资的变量。在模型3中插入了信息通信技术的采购、在模型4中为信息通信技术的维护、在模型5中为信息通信技术的总投资。三种模型中,三个变量均对法院工作绩效有积极影响,最强烈的是总投资、其次是维护投资,最后是技术的采购投资。模型5的结果表明,信息化的总投资对绩效有积极影响:法院的总投资越多,法院的绩效越高。标准化回归系数值方面,表示每位法官每年办案数增加件时,法院平均绩效将增加14%。

如前所述,法官和他们的助理使用信息通信技术的方式有好多种:随时随地(例如在家工作和旅行期间)访问案件、搜集更具体的案件信息、远程开庭和调解、快速讨论案件等。技术改变工作习惯,从而有助于改善司法程序。虽然我们的想法与以前的文献结论一致,但仍需要认真审核这些结论。因为它假设绩效会随着投资的增加而持续不断增加。但是,现实中法院的办案数量显然会有限制,因为它最终将受制于法官和助理的工作量。

另外,该结果的分析不一定能代表变量之间的因果关系。换句话说,信息化投资的事实与绩效相关,但并不意味着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这方面必须至少观察两点。第一方面涉及统计文献所谓的“第三个变量”问题,即模型中未包含的变量,由于缺乏数据或研究的限制,可能会扭曲结果。在这种情况下,一些没有包含在估计模型中的变量可能会使回归系数膨胀。第二点是在变量之间观察效果的角度。信息化投资和绩效之间的关系可能会逆转,法院的绩效可能会反过来积极影响信息化投资。

如前所述,从理论上讲,更有成效的法院为了使其输出过程合理化,有动力采用新技术,从而减轻法官和助理压力。这样,信息化投资与绩效之间的关系可以是递进和双向的,即两个变量同时强化了自身。至于这种现象是如何发生的,需要纵向研究映射变量之间随着时间推移的关系,而这超出了本研究的范围。

间接假设试图探索另一种观点,即变量之间的因果关系问题。将信息化投资不去看作是一个直接的变量,而认为是一种影响其他变量(案件量、劳动力、法院工作绩效)之间关系的调节和/或缓和变量。结果表明,信息化投资变量充当案件量和绩效之间关系的调解者,从而证实了假设2的关系。调节关系是局部的,因为引入了间接的影响模型,案件量对绩效的直接影响得以保持。这意味着案件量和绩效之间的关系以两种方式发生,一种是直接的,另一种是间接的。

正如所讨论的,以上对这一结果的理论解释可能是“司法绩效自律机制”:案件最多的法院是绩效最好的法院。研究结果也证实了假设4,即劳动力与法院绩效之间的关系是通过信息化投资变量连接的。因此,劳动力会对信息化投资产生积极影响,反过来又对法院工作绩效产生积极影响。

这个结果的解释相对简单,因为聘用更多员工的法院需要投入更多技术,正如所讨论的那样,大部分司法活动都必然取决于计算机、软件和信息系统,以及对这些技术的使用者进行培训。因此,对信息化的投入越大,所观察到的劳动力与法院绩效之间的积极关系越强。这是预料之中的事,有技术支持的助理会比另一个没有获得技术支持的助理更好地帮助法官,为法院的绩效做出更大的贡献。这个结果证实了第五个假设。

唯一意外的结果是第三个假设,对信息化的投资并没有积极地缓和案件量和法院绩效之间的关系。相反,其关系却是负相关的。这意味着案件量与绩效之间的正相关关系将通过信息化投资减弱。换句话说,信息化投资增加,案件量和法院工作绩效之间的积极关系减弱。因此,假设3没有得到证实。可能的解释是,法院绩效可能与学习曲线有关。采用信息化必然产生的新工具和工作流程,人们需要时间来适应变化,绩效可能会下降,没有产生预期的效果。如Andrade和Joia()指出,尽管巴西法院在新技术上增加投资,这一阶段产生了很多问题,包括不同信息系统的定制化服务程度。从这个意义上说,负担过重的法院需要时间和精力去调整他们的工作流程。因此,在适应新技术的期间,法院会以牺牲部分绩效为代价。

同样重要的是,虽然信息化在法院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趋势,带来各种管理红利,并以各种方式为法官和助理的工作做出贡献,但它对法官脑力劳动的工作影响有限。信息化带来了与法院流程相关的几个方面的改进,然而,裁判依然是法院角色中必不可少的要素,并且专属于法官。法官的行为不可或缺,这些活动不会因新技术而发生明显变化。因此,如何裁判将会是新技术的瓶颈。

6

最后的注意事项

在这项研究中,我们旨在识别和解释在巴西信息化投资与法院绩效之间的关系。结果表明:

(a)信息化投资对法院的绩效有直接和积极的影响;

(b)信息化投资积极调节和缓和劳动力与法院绩效之间的关系;

(c)信息化投资积极调节案件量同法院工作绩效之间的关系;

(d)信息化投资负面缓和案件量与法院绩效之间的关系。

该研究提供的证据表明,信息化投资除了直接影响法院绩效之外,也对法院其他的驱动因素产生间接影响。

几乎所有的实证结果都显示出信息化投资对法院绩效的积极影响。尽管该结论可能具有局限性,但结果再次强调了巴西法院技术投资的重要性。应该承认,即使结果没有证明技术对法院工作绩效的积极影响,但对司法部门的战略影响也是非常有限的。这是因为,信息化投资与否似乎是法院的生存问题,对于一个具有解决社会纠纷作用的机构来说,其势必跟随社会发生的变化而变化。

对技术与法院绩效关系这一问题的进一步研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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